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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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解决的依据是自愿原则,即财产分割的问题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以及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原则,无过错原则和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进行划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时效与管辖。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即是否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涉外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只要中国法院对此存在管辖权的即可就此提起诉讼。 2、解决方式。 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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