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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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男方的条件有: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3、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5、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条件: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是两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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