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拍卖,竞拍到的人如果不买,保证金会被没收。被执行人想要卖掉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能过户,但是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这类买卖合同生效应结合以下几方面情况综合认定: 1、房屋所有人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2、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付款是否能抵消法院查封所要求的价值; 3、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公示; 4、买方是否知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结合具体的情形,若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已查封的房屋,并且已付款,且符合法院查封所需价值的,则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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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全产权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法院不能拍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可以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拍或者竞拍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流拍后可以再次复拍,但是复拍次数有限,动产拍卖以两次为限,在60日内再行拍卖,不动产拍卖以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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