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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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非法占有,并超额透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信用卡的具体处罚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透支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透支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 2、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特约商户、网点多次使用、取现,每次的金额都在规定限额内,积少成多,从而形成大量透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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