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相关的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处罚情况,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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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追尾逃逸,如果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形下,可对逃逸的驾驶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可对驾驶人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两辆车追尾责任方离开现场是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死亡或财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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