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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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2、收养人单位,职务,年龄,婚姻状况,住址。 3、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4、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养的理由。 5、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6、收养人与送养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且该事项非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7、决定送养人与收养人在协议签订后的若干期限内,到国家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规定公证收养公证失效 9、约定收养解除条件和事项。 10、收养协议纠纷处理方式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责任承担。
1、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2、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3、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4、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与收养人结婚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或者继母,所以公证书证词中还应该注明他们何时何地登记结婚,即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进行说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商定的结果。 7、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的确定,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通过公证确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9、是否更改姓名。 10、送养人已经死亡,应该将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和死亡时间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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