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其死因,也未建议进行尸检查明死因或将遗体送至太平间,而是动员遗属及早处理遗体,并派车将遗体直接送至殡仪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对患者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行尸检,医院虽可据此辩解当时并无争议无需尸检,系遗属放弃权利,但该辩解并不足以对抗患方的质疑。医院应该主动询问遗属是否要求尸检以对死亡原因进行必要探究。医疗机构较普通患者更为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医院有此种行为难以排除故意规避之嫌。医院有未经尸检即火化的过错,医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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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拒绝尸检。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可以强制尸检,不需要征得家属的同意。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一般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并做好思想工作,家属可以书面要求保全死者器官。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能。如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质疑,医院应及时申请尸检。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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