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去年底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4种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既不记分,也不罚款。市交管局已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这4类超速违法行为一般只给予警告,不再罚款和记分。超速不罚款不计分4种情形分别是: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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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属于行政处罚,依据是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行政罚款不交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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