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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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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