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也适用于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也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也即离婚简易程序,如果没有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应当遵守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并且不能延长。普通程序的审限,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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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诉讼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诉讼请求当事人都能联系好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并且不适用延长。正常情况下立案后一个月内可以开庭的。如果案情复杂,例如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所以,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为六个月。
一般情况下,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法院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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