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涉外合同所遵守的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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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司法豁免原则。 按民事诉讼处理的房地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房地产产权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房地产租赁纠纷;房地产抵押、典当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
合同签订的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继续履行显示公平的,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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