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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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资料如下: 1、出租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房地产证》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须提供承诺书。 2、承租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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