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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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进行全面审查; 3、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 4、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 3、审查后,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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