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以及是否有义务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来确定。除非约定了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关于公司事务的交接在合同中应当有单独规定。在交接之前,原股东、法人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司交接给受让方。至于交接期间转让方包括法人代表的权利限制,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约定,没约定的,根据协议确定的精神,以公司利益为根本来确定。例如对外担保行为,严重影响后续经营的重大资本支出都是违背股权转让契约精神和诚信的,应当予以避免。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而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有效代表,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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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2、该协议可以作为受让人请求转移股权的重要证据使用; 3、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的其他效力。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入账成。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投资入账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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