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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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六级伤残可以享有如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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