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动车未遂属于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分别。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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