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 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 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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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可以适当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如果是保全财产金额,或者是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对于超过了一千到十万的那部分,按照百分之一去进行交纳。对于超过了十万元的部分,一般会按照百分之零点五进行交纳。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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