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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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有: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存放情况资料;营业执照;双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证明文件;其余信息。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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