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与户口簿、身份证的登记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不能正常使用。如果打结婚证后,发现不一致,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正,或者申请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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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户口本与身份证上其它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身份证姓名和结婚证姓名不同的,当事人只需要出具一个两者为什么不同(曾经改名或者其他)的说明,就可以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凭身份证、户口本,原来的结婚证等补办新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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