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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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限制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之内不可以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而且还要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行为加以监视并且限制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执行时间最长不能够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时间能够折抵刑期。
住房居住权是指业主根据住房性能实际利用房屋。非房屋所有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契约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把房子租给别人,不失去房子的所有权。住房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或者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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