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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附随义务是什么?可以承担吗?

2023-11-06 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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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1-06 回复

专业分析: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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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即附随义务,没有对于附随义务的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也应基于诚信原则履行附随义务。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是承担损害赔偿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3、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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