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需要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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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公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申请人前往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经审查,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都需要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的证明。 3、若继承人立有遗嘱,则应当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原件。 4、被继承人主要遗产的数量、地址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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