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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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造成残疾的,则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起,按20年进行计算。如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根据损失的性质来确定,具体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伤残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造成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 另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害赔偿,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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