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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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时效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则不存在失效时间。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房屋买卖中房屋一般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应当依法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房屋买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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