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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诉讼离婚怎么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2.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调解无效后,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一般会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若是经过审理发现双方之间感情还没破裂,还有修复的可能,一般不会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准备: 一、找律师进行详细全面的咨询; 二、保存好有效证件、财产凭证等;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 五、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 六、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材料,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应全部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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