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是公共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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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专属于一方的生活用品或明确说明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遗产等情况,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属于。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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