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目前房屋买卖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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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评估的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由此可知,评估费用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可由合同自由约定。
房屋过户评估费收费标准: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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