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于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其余内容可以自己进行查看。
针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了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宗旨如下: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