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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等。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车辆管理注销: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8)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10)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11)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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