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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构成重婚需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即已经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 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 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或者未婚、离婚、丧偶的,则不构成重婚。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构成重婚。 但是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之前。 仍然属于有配偶的人,若这时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 第二个要件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这里的结婚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 第二种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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