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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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规定:除非存在法定解除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多的单位建立哺乳室;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他。
女职工哺乳期法律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受哺乳期福利待遇;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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