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故买受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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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百分之三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准确结算,即多退少补的原则。购房者为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百分之三的,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可予支持返还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百分之三的,购房者不要求解除,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大于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负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处理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方式是: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未超出3%时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还是卖方独立承担或者卖方进行返还及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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