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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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没有影响。除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抚养能力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让子女随其生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则可以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应该给抚养费。男方是否给抚养费与女方再不再婚没有直接关系,给予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是男方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对生育的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跟谁生活而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离婚后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也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且离婚后父母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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