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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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载明审查请求及理由和证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审查仅限制一次。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4、对肇事责任人进行处罚;5、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6、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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