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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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这些:一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一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共同所有。共同财产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财产,数额较小,应当依法具有法律效力;金额较大,夫妻一方擅自处罚,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处罚,善意取得并支付不合理价款,处罚有效不得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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