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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交税。《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明确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免征契税。这次发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 2、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3、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 4、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
房产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1、契税: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 2、增值税:收费税率为5.6%。根据规定,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根据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其他手续费:工本费,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评估费,不同地方评估费不同,具体以当地收费标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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