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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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给孩子改姓的流程如下: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可通过双方协商;协议不成,也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也有利于子女,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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