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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比例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运输合同违约赔偿要根据违约方而定。如果是托运人违约造成承运人遭受损失或者导致货物损毁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运人违约的,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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