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可能涉嫌犯强奸罪。当然,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则不犯强奸罪。另外,行为人所实施的强奸行为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不可能构成本罪。强奸罪认定: (一)强奸罪的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犯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内强奸的定性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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