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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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当主债权合同变更或者消灭,定金合同也随之变更或者消灭。 二、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四、定金法则的效力。定金对于债权的保障功能在于定金法则的适用。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失去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欠缴租金、承包利润、医疗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径行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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