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偏袒、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消费者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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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2、消费者协会调解: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 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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