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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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孩子是可以进行改民族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族在孩子满十八周岁以前是由父母商定的。成年后需要更改民族的公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
可以。个人的民族成份是可以更改的,但必须在二十周岁以前。 年满二十周岁者要更改民族成份,必须符合特殊条件:自己的民族成份与父母双方都不一致。这种情况可不受年龄条件约束。 个人民族成分更改具体细则如下: 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十八周岁以下的个人,由父或母根据自己本身已确定的民族成份,到相关民族工作部门(一般是宗教事务局)申请办理变更。 3、十八周岁到二十周岁之间的个人,由本人依据父母已确定的民族成份,到相关民族工作部门(一般是宗教事务局)申请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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