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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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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孟金龙律师
直接送到被告人手中,本人不在也可以家人签收。
涉外离婚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的,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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