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鉴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办事程序 一、工伤劳动能力首次鉴定 由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鉴定办)办理手续;各社保管理处工伤保险科和各管理站分别受理本辖区内已参保并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后按通知书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带齐资料进行鉴定(眼科、五官科、口腔科、泌尿科在市人民医院鉴定;精神病科在市康宁医院鉴定;其它科可到属地的定点医院鉴定)。 (一)参保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被鉴定人工伤认定书、原始病历资料、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被鉴定人2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2、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并确认是否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是否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 3、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鉴定申请书、登记表,以工伤认定书事故编号输入电脑程序,打印一式两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加盖市鉴定办公章及在照片上加盖长条受理章。 4、鉴定通知书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和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装订在一起存档。 5、申请人按鉴定通知书的要求,带上鉴定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 (二)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由市鉴定办办理,办理所需资料和程序同上) (三)未参保无工伤认定书的工伤职工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由市鉴定办办理) 1、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被鉴定人单位的委托证明或法院、劳动仲裁部门的委托,原始病历资料、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被鉴定人4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2、市鉴定办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并确认是否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是否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 3、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登记表,用被鉴定人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程序,打印一式两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加盖市鉴定办公章及在照片上加盖长条受理章,同时发放一式两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 4、鉴定通知书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和单位委托证明或法院、劳动仲裁部门的委托、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装订在一起存档。 5、申请人按鉴定通知书的要求,带上鉴定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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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市政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窗口申请鉴定即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深圳市市政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窗口申请鉴定即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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