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最新规定,唯一一套住房也是有可能被拍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具体可以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如下: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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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没有权利拍卖当事人的唯一一套房产的,仅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或者扣押。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可知,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可以被查封,但是不能够被卖掉。唯一的一套房屋如果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只能对房屋进行查封,是不能拍卖房屋用于偿还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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