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现就专利申请费退款说明如下: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时,也可以请求退款。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它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办理各种没有期限要求的手续,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的,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以外,其它手续费可以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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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专利退款手续如下: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例如,中国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应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和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及收款人信息。
专利权没申请成功不会退费。不管专利是否申请成功,费用都需要缴纳且不能退还,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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