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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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一级伤残为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工资。
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用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能够有一定的医疗保障。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10级的企业职工,为补偿其受伤时的工资收入损失,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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