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不起诉的可能。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是指因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其提交管辖法院审判,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侵犯著作权罪特别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专业性强、司法判例少,是司法界的一大“痛点”,因此法官都会形成内心确信,甚至舆论审判,支持原告胜诉。 二、取得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技巧 侵犯著作权罪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中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想争取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必须从“定罪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找突破口。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无论是对“证据充分”,还是“证据不足”,规定得都简单概括,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了如下的司法解释,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在审理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往往要对被控侵权的软件与被侵权的软件是否同一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这对构成侵犯著作权不起诉的实质要件来说非常重要。对于将他人的软件逐字逐句简单复制的行为,认定同一性的方法比较容易:将两个软件的目录展开,排除公知的、他人的软件和技术标准,确定原告软件独创性的内容,进行对比,看被告软件是否有相应文件;再对比两者的二进制或源程序,确认相同的,可以认定是复制了被告软件。但是,对于对他人软件东拼西凑、改头换面而成的软件,如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此均无明确的判断标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逐句对照法。这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即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该方法适用于判断因“文字上相似”引起的纠纷。 (2)“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该方法从两件软件作品的“全部观念及感觉”是否相似出发,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如果程序的思想概念和表现形式不具有同一性,即如果为了达到一个预期目的存在多种方法,而且所选用的方法对于实现该目的是并非必须的,那么这些方法就属于表现,而不是思想概念。这时,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就被认为是程序的表现,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即使程序的编码不相似,但如果两种编码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完全相同,就认定这两种编码是实质性相似的。 (4)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首先将两个软件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删除出去;其次,将两个软件中虽然相似,但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过滤掉;最后,对两个软件经过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 (5)三段论认定法。如果两种软件的屏幕显示的顺序、选单上可供选用的各项内容、布图设计、用户信息输入格式和对用户的应答信息的格式都极为相似,即软件的输入、输出存在相似性,则认为这两个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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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的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企业擅自使用葫芦娃的形象和企业形象挂钩。公司对外经营,利用作品对外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含有营利目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道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具体行为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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