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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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和材料包括: 1、本人的户口簿; 2、本人的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证明; 4、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携带以上材料去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异地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如下: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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