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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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借条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那天起算。如果出借人超过三年都没向法院主张权利的,那么法院就不再对其进行保护。如果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那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第二天起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二十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那不计算诉讼时效。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短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可以找借款人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通过向对方书面方式催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等。这种债权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超过三年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对方进行抗辩,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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